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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作者以公道

1998-08-19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一桩因胜诉者不服一审判决而再兴波澜的著作权纷争案日前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于以原告者胜诉而告结。原告樊昊对记者说,《毛泽东和他的顾问》(以下简称《顾问》)被《毛泽东和他的高参》(以下简称《高参》)抄袭侵权案本是一件事实清晰的个案,打起官司来就复杂了,花了我两年多时间,终于得到了公正裁决。

胜诉者缘何不服?

1997年8月2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樊昊与王筠就对樊昊创作的作品《顾问》进行改写的口头协议,符合著作权法第12条关于改编作品的规定,《高参》一书属改编作品”。“不能认定是对原作品的抄袭。”“但是,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王筠等作者在将其创作的作品《高参》交出版社出版时,未在《高参》一书封面上署名该书根据樊昊小说《顾问》改编,红旗出版社出版该书亦未尽到注意义务”,“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樊昊的署名权,应向樊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樊昊稿酬四千二百五十元”。对于此等判决,樊昊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大不满意,他说这场看似他胜诉的判决,实质上是偏袒了抄袭者。最令樊昊难以接受的是法院在判决书上明言规定“红旗出版社如再版《高参》时,须注明该书系根据樊昊所著《顾问》一书改编。”樊昊表示,由于《高参》和《顾问》两书书名相近、题材相同,不少人以为这本错漏百出的《高参》是他所为而已经蒙受了许多不白之冤。倘红旗出版社今后某日果真按法院判决在新版本上加上“根据……改编”字样,岂不是有口难辩了吗?

不得已才打的官司

1990年9月,军事科学院军史部研究员樊昊奉上级之命协助该院原副院长郭化若撰写回忆录,在完成本职工作后,樊昊独立创作了《毛泽东和他的顾问》一书,该书约18万字,于1992年12月10日与人民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樊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顾问》书稿送审期间,同事张明金认为这是一本畅销书,介绍解放军艺术学院学员王筠在《顾问》书稿的基础上,改成电视剧本子。随后,王筠拿走《顾问》书稿一直未与他联系。1993年2月10日,樊在给王的信中称,“书稿写好后先寄我阅,我阅的目的是让书更适于出版,而不是阻止出版;不要为钱去找书商,这种书不是任何出版社都能出的;我的《顾问》一书的书稿请寄来还我,因为书稿遇到了麻烦。”王筠既不回信,也不退稿。直到1996年1月樊昊才发现街头书摊上有一本由红旗出版社出版,署名帝人、麦道的《高参》,他将《高参》第一版和《顾问》送审稿相对照,发现不仅框架结构基本一样,文字上相同处也很多。如采用时间顺序(1929至1963年)的叙事结构,开篇夹叙郭化若的少年背景等。如此这般,与《顾问》一书相同或基本相同处达12万字,不同的是多加了些江青的野史秘闻。樊昊意识到可能是王筠等人所为,本想问清楚就算了,没想到会打官司。他首先去问张明金,不料张说不知道,并说他与王早无来往,你爱上那儿告那儿告去。樊昊又去找红旗出版社,《高参》的责任编辑说,这本书是个叫赵国华的书商联系出的,作者是谁不清楚。由于《高参》内容有错误,书名又与《顾问》相近,不少人误认为《高参》是樊昊所为而加以指责。樊昊没有办法,于是一面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诉,一面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澄清事实。不料这时红旗出版社又第三次印刷《高参》,并将版权页上第一次印刷的时间由10月改为1月,这自然令樊昊感到不好理解。10月8日,红旗出版社又给军科军史部写信,说樊昊向北京版权局申诉和发表文章,“与事实不符”,“太不地道”,“请你们研究处理”,还附上王筠、红旗出版社给北京市版权局的信,信上把王筠从樊昊处拿走的书稿,说成是樊昊主动提供的资料,说樊昊写的评论文章是“政治诬陷”、“不道德”、“卑劣手法”等等。至此,樊昊实在感到无法忍受,才向法院起诉。

原作者不道德吗?

王筠在给红旗出版社和北京市版权局的信中说,在樊昊的再三要求下,他同意就写作《高参》做些准备。樊昊向王筠提供了约5万字的有关资料,这只是他书稿中很少的一部分,但当时他并未说明。如书有望出版,可酌情付给他部分资料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我组织了有四名同志参加的写作小组,经过半年时间的采访、搜集资料和写作,创作了约30万字的《毛泽东和他的军事高参》一书,交王青风、赵国华并红旗出版社处理。由王青风出面付给我们稿酬1万余元。但没有想到的是,在《毛泽东和他的军事高参》出版后,樊昊同志却化名编撰文章,对该书及其作者大肆攻击,诋毁作者人格,这是极不道德的,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现在他又谈我们有什么侵权行为,以图得到更多的实惠。在事实和真相面前,樊昊同志的用心是注定不能实现的。红旗出版社在致北京市版权局的信中也说:现在看来,《高参》有些地方确有抄袭现象,但不是抄《顾问》,而是抄樊昊提供的资料。因该资料同时用在《顾问》中,《顾问》比《高参》早几个月出版,不了解情况的人,会相信《高参》抄了《顾问》。我们认为,由于《高参》的写作组是在樊昊的一再要求下组建起来的,抄袭部分的资料又是樊昊主动提供的,加之他向王筠隐瞒了自己利用相同材料撰写《顾问》出版的事,所以责任应由樊昊自己负,不能说《高参》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对王筠和红旗出版社振振有词的说法,樊昊显得相对冷静。他向记者说,我认为王筠和红旗出版社给北京市版权局写的信是很不负责任的,白纸黑字,编了那么多的慌言。比如:我是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之际写《顾问》一书的,当时有几家出版社争要这个稿子。他们再三向我要求改一个电视剧之类的本子,信上却说我“恳请”他们改。这是一个畅销书稿,又不是出版不了,怎么会主动请别人来改?再说我根本就不认识王筠,怎么会去“恳请他”?

王筠口口声声说拿走的只是“5万字的资料”,可一审开庭时当庭交出的却是18万字的书稿,这又如何自圆其说呢。

王筠说《高参》是他们经过半年时间的采访、收集资料和写作的,这也是编造的谎言。因为他们是1992年12月底拿走我的书稿,1993年元月9日军艺就放寒假,书稿就卖给了书商,我的书稿在他们手中只有一个多星期,何来的半年“写作时间”。王筠称樊昊授权其创作《高参》时,曾明确表示不署名,张明金在证词笔录中说,“当时我曾给老樊提到过署名问题,稿酬问题,应该订个合同,后来他们约定王筠过一段时间回话,王筠一直未回话。”

王筠称其接受授权创作《高参》时,并未被要求写成一本什么样的书,更无所谓改成一个文艺性的本子的说法。樊昊的律师认为,樊昊作为一名资历高于王筠的军史专家,他创作的《顾问》书稿,倘若不为改编电视剧之类的文艺性本子,就毫无必要授权许可一名在校学员执笔再创作。

王筠则称组织创作《高参》的时间是1992年秋至1993年元月,创作《高参》时并不知晓樊昊已将相同资料交付出版社待出版。但张明金在证词笔录中表示:“1992年秋冬,樊昊同志写了一本《顾问》,已交出版社出版,此后由我介绍樊昊与军艺学员王筠认识。”

樊昊说,至于我写的评论《高参》的文章,都是见诸公开的报刊,而且是摆事实,讲道理,没有什么不道德的。而王筠等人以改编为名拿走书稿再不照面,我写信追也追不回来,然后偷偷抄袭出版。当我发现抄袭之作进行追问时,他们不向我说明和道歉,反而愚弄我;我发表文章评论时,抄袭者仍不露面;我向版权局申诉后,抄袭者拿出我4年前写的那封信,说是我同意他们“抄”的,未免太不光明正大了吧?

抄袭与改编之争

关于是否抄袭问题。樊昊认为其实被告已是承认了的。王筠在一审时当庭承认一字不动地抄袭大约五至七万字。红旗出版社在给北京版权局的信上说,“现在看来”,《高参》“确有抄袭现象”,“但不是抄《顾问》,而是抄樊昊提供的资料”而王筠在开庭时当场向法庭上交了《顾问》一书书稿,显而易见,抄袭是客观存在的。

樊昊认为《高参》算不上一本改编的书,既没有改变表现形式,也毫无独创性,同时,改编不是照抄原著,如在该书第221页描写郭化若的脚病突然好了的惊喜表情:“听了遵义会议的传达,郭化若自然更高兴,不但中国革命结束了错误路线的统治,而他的错案也有大白的希望了。他高兴地东跑西奔找老乡筹粮,忙了一天,晚上痛痛快快地洗了澡,美美地睡了一夜,第二天早上起床后令他惊奇的是脚后跟的溃疡痊愈了。创口好了,再也不痛了。他不由得大喊起来:‘我的脚病好了。’干部团的同志开始很奇怪,知道后也都为他高兴。他在脚后跟溃烂的情况下走了8000里,吃了多少苦啊!郭化若脸上挂满了泪花。”就是一字未改地从《顾问》第124页上抄过来的。这样的抄袭达100多处,然后从别的书里抄袭一些可有可无的内容,大段抄袭同类作品特有情节如索尔兹伯里的《长征———前所未有的故事》中陈毅负伤和脱险等情节约2万字、特里尔的《江青正传》中周恩来坠马和江青初婚等情节约2万字,还有张国焘的《我的回忆》、史沫特莱文集等作品特有情节。樊昊的律师摊开手中的材料对记者说,这能算改编吗?改编成了复印剪贴。

好书?坏书?

上面提到红旗出版社在致北京市版权局的信中说:“从总体上说,《高参》是一本歌颂毛泽东和他的军事高参郭化若的好书,对进行党史教育有一定帮助。”而毛泽东的一位亲属在致新闻出版署并中央宣传部的一封信中说:“最近,我们读了红旗出版社出版的《毛泽东和他的军事高参》一书,同时接到不少同志的书信、电话,一致认为,这是一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坏书。书中试图通过一位知名的‘军事高参’的所谓见闻,任意编造事实,歪曲历史,从政治、思想、人格等方面贬损、诬蔑、丑化毛泽东,读后无不感到愤慨和震惊。这样的坏书任其流向社会,其后果正如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所指出的那样,不仅是贬低甚至诬蔑革命领袖,同时在政治上损害了党的领导,不利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稳定大局。”为什么对这样一本书,却有如此大相径庭的说法,它到底是一本什么样的书?

樊昊向记者展示他1996年3月21日以高山青为笔名发表在《光明日报》上的一篇评价《高参》的文章,文中认为由于《高参》的写作者政治、理论水平低下,有的地方都抄错了。史实有误的地方就更多了。如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第一次反“围剿”开始时在小布开了誓师动员大会,毛泽东写了一幅对联: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游击战里操胜算;大步进退诱敌深入集中兵力各个击破运动战中歼敌人。这幅对联在许多种书刊上都作过介绍,郭化若1979年在《星火燎原》上发表过文章,指出这是毛主席拟写的对联。《高参》60页10行却说这幅对联是郭化若和毛泽东在一间民房里“琢磨”出来的。“十六字诀”1928年就已经提出来了,史学界对此曾有争议,有的认为是毛泽东首先提出来的,有的认为是朱德首先提出来的,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朱毛共同提出来的。该书又来了第三种说法,即由郭化若与毛泽东共同琢磨出来的。

该书34页1行还谈到“郭化若在《解放》杂志上发表许多文章,其中有一篇题为《抗日游击战争一般战略问题》”。经查,《解放》根本就没有发表过郭化若的《抗日游击战争一般战略问题》的文章,毛泽东倒是组织写了一本《抗日游击战争的一般问题》的书,毛泽东1938年发表的《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为该书的第七个问题。

该书246页说1936年10月三大主力会师后,张国焘来到了保安,毛泽东开了一个扩大会议,成立了红军最高指挥部,安排张国焘当了副主席,“郭化若看到张甚至有些高兴”。当时郭化若远在甘肃的环县,根本不在保安,怎么能看到张国焘的表情呢。更有甚者,该书247页还写1937年1月红军总部迁往延安后,“郭化若常看到毛泽东工作累了,便躺在木澡盆里泡上一会儿”,不要说这个时候郭化若身在庆阳,即使在延安也不可能“常看见”毛泽东躺在澡盆里。

1996年5月2日,冷铨清也在《光明日报》上就以上观点发表文章称:“《高参》不是纯学术著作,而是纪实文学,这从它对人物和环境的描写,以及自称采访了某将军不难看出。纪实文学在基本事件符合历史真实的前提下,允许做一些文学加工。从史学的眼光看,个别细节不一定有充足的根据,但只要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和人物的身分处境,有可能发生,是允许的。”

对此观点,樊昊表示不能接受,他说,写纪实文学允许做一些文学加工,但绝不允许篡改历史,更不能凭主观想象,硬加进一些歪曲领袖形象的东西。

还原作者以公道

樊昊终于等来了这一天。

1998年7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认真调查后认为此案的核心问题是《高参》一书是否属于《顾问》一书的改编作品。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八)项明确规定:“改编,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根据原著重写,改变其体裁,或改变其作品的使用功能及用途,以体现其新的价值,是改编作品特性所在。”而王筠的《高参》一书无论题材、风格、核心内容及写作风格均与《顾问》一书别无二致。王筠等人明知樊昊已函告将改后的书稿预先交樊昊阅览,未予理采,仍在《高参》一书中署其笔名“帝人、麦道著”,且不注明改编出处,这种将他人的作品当成自己的作品予以发表的行为即是抄袭,而不再是改编,王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侵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仅以作品内容含量的增减作为判断改编的事实依据有失偏颇,认定事实有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7)海知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红旗出版社停止《毛泽东和他的军事高参》一书的出版,不得再版发行。王筠与红旗出版社于三十日内就侵犯樊昊著作权一事在《光明日报》上赔礼道歉、赔偿樊昊经济损失三万三千九百六十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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